泊头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 处室建设 - 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处)
泊头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5:07:18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兼职辅导员在学生处的领导下,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三)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专任教师、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有过学生工作经历者优先;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六)新选聘的兼职辅导员年龄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应履行的岗位职责
(一)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动员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诚信教育,指导和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畅通学生工作信息渠道,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主动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努力加强班集体建设,认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七)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参与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积极开展文明校风和优良学风建设;
(八)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的配备与聘任
(一)依据师生比为1:200的比例配备兼职辅导员。
(二)兼职辅导员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聘任,可从专任教师、管理干部选聘。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符合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原则上要从事2至3年兼职班主任工作。可以跨系聘任兼职辅导员。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学校对兼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部双重领导,校系共同统筹规划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
(二)学生处是学校兼职辅导员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系部要对兼职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三)兼职辅导员一学期一考核,由学生处统一部署,系部组织实施,考核标准参照系部考核相关规定。
(四)党政干部或专任教师在担任兼职辅导员期间承担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题及发表的相关论文,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视为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且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
(五)建立兼职辅导员评比奖励制度。
(六)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兼职辅导员,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专任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延期一年评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解聘。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工作事故,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不能按照校、院要求履行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或发生其他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的。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津贴发放办法
    兼职辅导员原则上每月400元,具体按照奖金评定办法而定。与绩效工资一同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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