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职业学院关于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 安全工作 - 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处)
泊头职业学院关于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19 16:51:00
 为保障校园公共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院领导研究,特制如下管理办法:
    1、校园内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收缴。
    2、校园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收缴。
    3、各部要加强校园的巡逻检查,对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立即没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部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落实管制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责任制,对发现持有、携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5、定期联合学生管理部门专人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学生中持有、携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没收所持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对经常携带且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
    6、各部要加强对本部学生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好定期检查和收缴管理工作。对管理不到位,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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